(2008/3/4)
“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本条规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即:1、城市的土地;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这里所讲的城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条第1款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指国家对于城市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第10条中规定: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一款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笔者在两年前,曾代理一件诉讼案件,某县一项投资3亿元人民币的重点水电工程,农民集体以该建设用地为集体所有,要求该工程停工,并诉讼到法院。当地政府以该地已依法征用并给予了农民土地补偿,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依法确认该土地为国有土地。依据上述我国法律的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回了诉讼,使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这一案例是依法正确界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司法实践,对于投资建设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解决纠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农工党员:独秀律师事务所 袁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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